【導讀】目前教師招聘考試中越來越重視對師資法律素養的考察,倒逼準師資能夠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樹立權責統一意識,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能夠依法執教,切實保障學生和師資自身的合法權益。浙江省教師招聘考試尤其注重對法律法規相關知識的考查,除了單選、判斷等客觀題之外,還會經??疾楸嫖?、簡答、論述和案例分析題等主觀題。蘇州備案制教師為考生梳理法律法規中有關教師的??伎键c,希望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蘇州備案制教師:法律法規中主觀題??键c梳理之教師篇
1.教師的職責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2.教師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3.有關教師的制度
《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教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4.教師的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5.教師資格證相關規定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6.教師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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